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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受託加工區外廠商提供之非保稅原料,加工後產品如有添加保稅原料,應按貨品出廠形態,檢附園區事業與課稅區廠商交易發票及受託加工核准函等有關文件,繕具補稅報單(納稅辦法欄填列代碼「35」)報關;其完稅價格之核估,不加計課稅區廠商所提供之非保稅原料價值。
2017-05-19
財政部關務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台關業字第1061006540號
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受託加工區外廠商提供之非保稅原料,加工後產品如有添加保稅原料,應按貨品出廠形態,檢附園區事業與課稅區廠商交易發票及受託加工核准函等有關文件,繕具補稅報單(納稅辦法欄填列代碼「35」)報關;其完稅價格之核估,不加計課稅區廠商所提供之非保稅原料價值。
署 長 廖 超 祥
民國10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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