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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關舉辦「進口次數頻繁不適用低價免稅」及「調降低價免稅門檻」政策宣導會 2017-03-06

 為增進業者對進口貨物「進口次數頻繁不適用低價免稅」及「調降低價免稅門檻」之瞭解,臺北關分別於106223日假長榮空運倉儲公司5樓視聽會議室及24日假遠雄航空自貿區T5026訓練教室召開宣導會,由該關快遞機放組呂組長自福及竹圍分關陳主任世鋒主持,期與貨棧、本土及外商快遞業者,強化雙向溝通。

該關指出,關稅法第49條第2項業於105119日經總統修正公布施行,增訂進口次數頻繁之貨物,不適用完稅價格在財政部公告限額以下免稅之規定。「進口次數頻繁」之認定原則為同一納稅義務人於半年度內進口貨物已適用同條項之免稅規定放行逾6次者;前開所稱半年度,指每年1月至6月及712月為進口次數之認定時點,並以報單所載進口日期為準,於每年1171重新計算。該認定原則預計自10631日起實施。

臺北關進一步表示,近年來電子商務興起,電商貨物以快遞方式進口享有完稅價格新臺幣3,000元以下免稅優惠;而國內零售或網購貨物卻一律應徵營業稅及貨物稅,造成不公平競爭。為促進稅賦公平,並避免稅基侵蝕,財政部爰研議調降免稅門檻,由現行3,000元調降為2,000元,預計1065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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