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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第二十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2016-12-12

 財政部關務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128
發文字號:台關業字第1051025998

修正「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第二十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第二十七點
 
署 長

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第二十七點修正規定:

驗貨關員查驗貨物,查驗結果與原申報不符時,應在報單背頁空白處,由報關人或貨主簽認「承認查驗結果」。如係由報關人簽認者,驗貨關員應核明其身分,並由其註明報關證字號;如報關人或貨主不能或拒絕簽認,由驗貨關員在報單上註明並報告驗貨單位主管依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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