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於今(21)日三讀通過「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原產地預先審核制度、防範進口人濫用低價免稅規定及海關對於違規情節重大之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可逕為較重處分等重要規定,並明定關務案件之執行期間,有利徵納雙方遵行,並符公平正義。 關務署表示,進口貨品如無產地特徵,認定上極為困難,徒增徵納雙方爭訟。本次修法參照世界關務組織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預先核定指導原則,及國際上其他國家或地區訂定之原產地預先審核制度,於關稅法第28條增訂我國「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制度,除符合世界潮流,進口人可於貨物進口前申請預先核定原產地,應可減少訟源,並增進通關效率。 另為避免進口人將貨物化整為零,濫用低價免稅規定,本次關稅法第49條第2項但書增訂「進口次數頻繁」文字,使政府得以排除頻繁進口之貨品適用該免稅規定,以維護租稅公平。至進口次數頻繁之定義,將由財政部另行公告。 又因應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屢屢產生重大違規情節(例如:走私毒品、菸酒掉包),過去關稅法僅得予警告,限期改正等輕微處分,難以達到預期矯正效果,或使業者有再犯誘因。本次增訂違規情節重大者,海關得逕行停止6個月以下營業或廢止其登記。 此外,為處理實務累積陳年舊案無法結案之問題,兼顧解決納稅義務人被無限期追償之弊端,於關稅法第9條第3項明定,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之貨價之執行期間,使徵納雙方有明確遵行規則,減少爭議。 新聞稿聯絡人:郭明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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