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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核釋自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之導電玻璃,可檢具不轉售聲明書,向進口地海關或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免徵貨物稅 2013-04-08
財政部 令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台財稅字第10204511710號
自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專供製造有機發光二極體顯示器用之導電玻璃,可檢具工業主管機關證明及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向進口地海關或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免徵貨物稅。
部長 張盛和
附:

「貨物稅條例」第9條

平板玻璃:凡磨光或磨砂、有色或無色、有花或有隱紋、磋邊或未磋邊、捲邊或不捲邊之各種平板玻璃及玻璃條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但導電玻璃及供生產模具用之強化玻璃免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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