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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級管理作業要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2012-12-06
 
財政部關稅總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台總局保字第10110270891號
修正「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級管理作業要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級管理作業要點」第七點
兼代總局長  黃 定 方  
民國101年12月6日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級管理作業要點第七點
七、監管海關對保稅工廠之管理,除依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外,應視保稅工廠之等級依下列各款規定分別管理:
(一)優級保稅工廠之管理:
1、保稅工廠造送備查之「產品單位用料清表」或「變更產品單位用料清表」,如認有查核必要者,得赴廠實地抽核,抽核比率以百分十為原則。但如赴廠實地抽核之案件,發現有錯誤情事時,該年度海關得視情形,改為逐案赴廠實地審核。
2、海關辦理其應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銷毀之保稅副產品、下腳、廢料及次品、呆料案件時,應逐案赴廠監毀。惟如屬無利用價值者,得免逐案赴廠監毀,可依工廠事先造送之報廢申請書及報廢清冊等資料核准工廠自行依規定辦理銷毀,海關如需赴廠監毀者,其查核之比率以百分之十為原則。但如赴廠抽查時,發現有偽報、匿報或未依規定辦理之其他不法情事者,除依有關法令議處外,該年度海關得視情形,改採逐案赴廠方式辦理監毀。
3、年度盤存事先申請海關核准自行辦理或委由會計師辦理並簽證者,免由海關派員會同辦理。管理制度健全及保稅物品之控管、帳冊及報表之編製均使用電腦且於盤存當日作業前即能編妥盤存清冊者,得報經監管海關核准辦理生產線不停工年度盤存。
     4、海關派員會同辦理年度盤存者,關員赴廠抽點保稅物品項目之比率,除實施不停工盤存工廠採彈性抽點外,以百分之五
                為原則。但如抽點發現錯誤時,除依有關法令議處外,並得視情形提高抽點比率或全面清點。
5、年度盤存之有關各項保稅物品結算報告表,由海關備查,如認有審查必要者,得予抽核,抽核保稅物品項目比率以百分之五為原則。但如抽核發現錯誤情事時,除依有關法令議處外,並得視情形提高抽核比率或全面審查。
(二)甲級保稅工廠之管理:
1、保稅工廠造送備查之「產品單位用料清表」或「變更產品單位用料清表」,如認有查核必要者,得赴廠實地抽核,抽核比率以百分二十為原則。但如赴廠實地抽核之案件,發現有錯誤情事時,該年度海關得視情形,改為逐案赴廠實地審核。
2、海關辦理其應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銷毀之保稅副產品、下腳、廢料及次品、呆料案件時,應逐案赴廠監毀。惟如屬無利用價值者,得免逐案赴廠監毀,可依工廠事先造送之報廢申請書及報廢清冊等資料核准工廠自行依規定辦理銷毀,海關如需赴廠監毀者,其查核之比率以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但如赴廠抽查時,發現有偽報、匿報或未依規定辦理之其他不法情事者,除依有關法令議處外,該年度海關得視情形,改採逐案赴廠方式辦理監毀。
3、年度盤存事先申請海關核准委由會計師辦理並簽證者,免由海關派員會同辦理。
4、海關派員會同辦理年度盤存者,關員赴廠抽點保稅物品項目之比率以百分之十為原則。但如抽點發現錯誤時,除依有關法令議處外,並得視情形提高抽點比率或全面清點。
5、年度盤存之有關各項保稅物品結算報告表,由海關備查,如認有審查必要者,得予抽核,抽核保稅物品項目比率以百分之十為原則。但如抽核發現錯誤情事時,除依有關法令議處外,並得視情形提高抽核比率或全面審查。
(三)乙級保稅工廠之管理:
1、保稅工廠造送備查之「產品單位用料清表」或「變更產品單位用料清表」,如認有查核必要者,得赴廠實地抽核,抽核比率以百分三十為原則。但如發現有錯誤時,海關應視實際情形提高抽核比率或全部審核。
2、海關辦理其應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銷毀之保稅副產品、下腳、廢料及次品、呆料案件時,應逐案赴廠監毀,並於現場抽核報廢清冊內容與報廢物品是否相符,其抽核比率以百分之三十為原則。但如發現有偽報、匿報或其他不法情事者,除依有關法令議處外,海關並應視情形提高抽驗比率或全部查核。
     3、年度盤存應由海關派員會同辦理。
     4、辦理年度盤存時,海關赴廠抽點保稅物品之比率以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但如抽點發現錯誤時,除依有關法令議處外,並
            應視情形提高抽點比率或全面清點。
5、年度盤存之有關各項保稅物品結算報告表由海關備查,如認有審查必要者,得予抽核,抽核保稅物品項目比率以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但如抽核發現錯誤情事時,除依有關法令議處外,並得視情形提高抽核比率或全面審查。
(四)丙級保稅工廠之管理:
1、保稅工廠造送備查之「產品單位用料清表」或「變更產品單位用料清表」,如認有查核必要者,得赴廠實地抽核,抽核比率以百分五十為原則。但如發現有錯誤時,即應全部審核。
2、海關辦理其應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銷毀之保稅副產品、下腳、廢料及次品、呆料案件時,應逐案赴廠監毀,並於現場抽核報廢清冊內容與報廢物品是否相符,其抽核比率以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但如發現有偽報、匿報或其他不法情事者,除依有關法令議處外,即應全部查核無訛後,再予銷毀。
3、年度盤存應由海關派員會同辦理。
4、辦理年度盤存時,海關赴廠抽點保稅物品之比率以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但如抽點發現錯誤時,除依有關法令議處外,並應視情形提高抽點比率或全面清點。
5、年度盤存之有關各項保稅物品結算報告表由海關備查,如認有審查必要者,得予抽核,抽核保稅物品項目比率以百分之三十為原則。但如抽核發現錯誤情事時,除依有關法令議處外,即應全面審查。
6、海關為加強稽核與輔導其保稅業務,應隨時赴廠稽核及輔導,每個月不得少於一次。
7、工廠應每半年造送保稅原料帳面結算報告表送海關審核。
(五)保稅工廠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者之管理:
1、優級保稅工廠及甲級保稅工廠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者,其管理時之查(抽)核比率得按原有比率降低百分之五十。
2、甲級保稅工廠及乙級保稅工廠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者,得比照優級保稅工廠辦理生產線不停工年度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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