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101.09.07
發佈字號:台總局保字第10110197951號
實施日期:101.09.17
法規名稱: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稅總局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要點總說明
為提供廠商快速便捷優質之沖退稅申請服務,爰建置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系統,並配合相關電子化作業需求,擬具本作業要點草案,其訂定重點如下:
一、 說明本作業要點訂定之目的。(第一點)
二、 定義何謂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系統。(第二點)
三、 以電子方式申請沖退稅者應配合辦理之事項。(第三點)
四、 訂定廠商登入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系統,辦理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之認證方式,及得委託他人代辦之作業項目。(第四點)
五、 規定上傳之用料清表成品資料與出口報單資料比對相符與不符時之處理方式。(第五點)
六、 說明廠商修改用料清表之限制。(第六點)
七、 為簡化作業,明訂一份出口報單有二家以上廠商得申請沖退稅者,應由出口商指定其中一家廠商彙辦。(第七點)
八、 沖退稅申請案與原料核退標準比對不符者,海關得依據經濟部工業局複核結果續辦。(第八點)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要點
一、 為實施外銷品沖退原料關稅及貨物稅之電子化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本作業要點所稱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系統(以下簡稱沖退稅作業系統),係指供廠商以電子化方式申請沖退稅,可供執行專案原料核退標準之使用授權、進出口報單退稅之授權、委任關係維護、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以下簡稱用料清表)製作、沖退稅申請、補沖退稅申請及沖退稅案件查詢等作業之作業系統。
三、 以電子方式申請沖退稅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外銷廠商於外銷品出口前,應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所核定、適合電腦比對之原料核退標準。
(二) 外銷品出口報關前,出口商應於沖退稅作業系統完成用料清表之製作及傳送,且用料清表之成品資料與出口報單資料經電腦比對相符。
(三) 申請應於出口報單審結後,經由沖退稅作業系統提出。
(四) 進、出口商及製造商非同一家廠商,由出口商申請退稅者,應有
進口商之授權;由進口商申請退稅者,應有出口商之授權。製造
商非進、出口商,申請退稅時,應有進、出口商之授權。相關授
權均應經由沖退稅作業系統辦理。
(五) 出口商使用非自行申請之專案原料核退標準,應有製造商之授權。
(六) 相關進、出口報單應逐項申報完整貨名及規格,不得多項次合併申報。
四、 廠商須以工商憑證登入沖退稅作業系統執行相關作業,並得進行委任關係維護作業,委託單一自然人辦理用料清表製作、沖退稅申請、補沖退稅申請及沖退稅案件查詢作業。
五、 成功傳送沖退稅作業系統之用料清表,其成品資料與出口報單資料比對相符者,該出口報單之通關方式由通關系統核定為C1、C2或C3,通關時不須檢附用料清表;比對不符且無法補正者,應先至沖退稅作業系統註銷已上傳之用料清表,通關時需檢附用料清表。
六、 出口報單通關方式核定後,廠商即無法於沖退稅作業系統修改用料清表資料;如須修改,應依有關規定洽出口地海關辦理。
七、 一份出口報單有二家以上廠商得申請沖退稅者,應由出口商指定其中一家廠商彙辦傳送,且以其申請資料傳送海關成功之日為沖退稅申請案之收件日。
八、 沖退稅申請案,經電腦比對其成品或原料之貨名、規格與原料核退標準不符者,由海關傳送經濟部工業局複核。其經該局認可者,海關得逕行核退;未經該局認可者,由海關併同其他不符事項通知廠商補正。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要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