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經標三字第10130003530號
主 旨:預告修正「應施檢驗電源供應器與靜電式變流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擬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二、 修正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及第十條第一項。
三、 旨揭商品修正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電源供應器與靜電式變流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草案。本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www.bsmi.gov.tw),「最新消息」網頁。
四、 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三組。
(二)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4號。
(三) 電話:02-23434510,聯絡人:鄭聖傳。
(四) 傳真:02-33433991。
(五) 電子郵件:jack.cheng@bsmi.gov.tw。
局 長 陳介山
相關訊息:相關連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