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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之輸入條件」(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2023-10-26

 2023-10-24 管理組進出口管理科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1024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20153037A
附件說明:輸入條件、輸入條件申請書及明細表

主旨:公告「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之輸入條件」(如下述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6款及第2項。
公告事項:
一、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改制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原「經濟部國
 際貿易局」之權責事項,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轄;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易服務組」改 制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貿易管理組」,爰公告旨揭輸入條件。
二、國際貿易局111829日貿服字第1110152693A號公告自112926日停止適用。

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之輸入條件

一、本輸入條件所稱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相關物品,指經濟部(下稱本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與所經營事業項目相關之大陸地區物品。保稅工廠得申請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供加工外銷或申請輸入與所經營事業項目相關之大陸地區物品,供重整後全數外銷。前述所稱「重整」,係指「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列之檢驗、測試、整理、分類、分割、裝配、重裝等方式。

二、保稅工廠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相關物品,仍應符合「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及「限制輸入貨品、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彙總表」之規定。

三、保稅工廠申請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相關物品,其中農產品暫不列入核准範圍;惟如確有必要,且國內無生產者,可敘明理由,檢具有關文件,向本部國際貿易署(下稱本署)貿

易管理組或高雄辦事處另行專案申請。

四、保稅工廠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相關物品,如屬海關公告不得保稅之項目,仍不准輸入。

五、保稅工廠申請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應檢附保稅工廠登記證影本,並填具「保稅工廠申請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申請書」及明細表(如附件一)

向本署申請同意文件。前項同意文件,有效期限自核准日起二年,同一物品不限數量,可重複使用。

六、保稅工廠申請輸入與所經營事業項目相關之大陸地區物品,供重整後全數外銷者,應檢附保稅工廠登記證影本及監管海關核准提供重整服務之文件影本,並填具「保稅工廠申請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供重整之大陸地區物品申請書」(如附件二)向本署申請同意文件。

前項同意文件,有效期限自核准日起二年,同一物品不限數量,可重複使用。

七、保稅工廠經本署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相關物品,其屬「限制輸入貨品表」內之物品者,保稅工廠應憑本署同意文件影本向本署申請輸入許可證,輸入許可證上應加蓋「()、本案物品係依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之輸入條件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相關物品。()、經海關公告不得保稅之項目,不准輸入。」戳記。其非屬「限制輸入貨品表」內之物品,免辦輸入許可證,憑本署同意文件影本逕向海關申請報關進口。

八、保稅工廠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相關物品,應依財政部訂定之「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及「保稅工廠提供維修服務監管要點」辦理;有關監管事宜,由海關另訂之。

九、保稅工廠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相關物品,應於進口報單上主動申報中國大陸產製及註明「本案物品係依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

銷之大陸地區物品之輸入條件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相關物品」字樣,並獨立設帳,編列不同料號,相關帳冊上應註明「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相關物品」,以利海關查核。

十、保稅工廠依本輸入條件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相關物品,准許以原型態或加工、重整後轉售(轉儲)其他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及自由港區事業或經海關核准登記之物流中心。轉售(轉儲)前項物品時,應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保稅工廠申請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轉售(轉儲)申請書」及明細表(如附件三),並檢附交易雙方登記文件影本,向本署申請辦理。

十一、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及自由港區事業或經海關核准登記之物流中心,其相互間轉售(轉儲)未經本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時,應憑本署核發之同意文件影本,以逐批方式向海關申報。但科學園區園區事業取得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者得以按月彙報方式辦理,並應於轉售(轉儲)前逐批向科學園區管理局申請核准,該局於核准後應將同意文件影本分送買方駐區海關。

 十二、保稅工廠依本輸入條件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零組件與其產製或產生之物品,及未經重整或經重整之相關物品,不得課稅內銷。

十三、保稅工廠如經廢止登記,其依本輸入條件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與其產製或產生之物品,及未經重整或經重整之相關物品應予出口、復出口、銷毀或轉售(轉儲)其

他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及自由港區事業或經海關核准登記之物流中心,不得課稅內銷。

前項物品經銷毀後仍屬本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者,不得課稅內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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