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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 2023-10-16

 2023-10-12 管理組廠商管理科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1012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20153079

主旨:修正「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
修正「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

  

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修正規定

一、        廠商進口貨品,不得有產地標示不實情事,進口貨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書、型錄、仿單或圖樣上如標示不實製造產地;或標示其他文字、圖案,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者,依下列處理原則辦理:

()、進口外國貨品(空包裝容器或吊牌、標籤等標示物除外),標示不實製造產地(如 MADE INTAIWAN,MADE IN R.O.C.,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造字樣之類似文字,或原產地以外國家或地區製造之字樣);或標示其他文字(如TAIWAN TAIPEI、多國產地標示、國內廠商名稱、地址、統一編號、電話、傳真、網址、XX公司榮譽出品或原產地以外國名、地名、廠商名稱、地址、統一編號、電話、傳真、網址等)、圖案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者,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依貿易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議處。進口人得向海關申請改善,無產地標示不實時,始准予通關放行,否則應予退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進口「鞋面」、「鞋底」二種鞋類半成品(包括大陸地區產製,經公告准許進口者),標示「MADEIN TAIWAN」或類似文字。

2.進口前目以外之其他半成品,其產地標示經貿易署專案核准。

3.未標示不實製造產地,而標示國內廠商名稱、地址、統一編號、電話、傳真、網址,但已註明「進口商」或「代理商」或「經銷商」或其他類似文字。

4.標示國內廠商名稱、地址、統一編號、電話、傳真、網址、國內廠商註冊之商標,雖未註明進 口商、代理商、經銷商或其他類似文字,但已於國內廠商名稱、地址、統一編號、電話、傳真、網址、國內廠商註冊之商標之標示處同一面鄰近處清楚標示正確產地。

5.標示原料產地或商標登記之國名、地名或國家標誌,但已顯著標示原製造產地。

6.進口貨品包裝上之嘜頭(Shipping Mark)標示目的地國()、目的地廠商,但已標示正確產地。

()、進口外國空包裝容器或吊牌、標籤等標示物:

1.貨品本身標示我國製造(如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 ,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造字樣之類似文字)或標示其他文字(如 TAIWANTAIPEI 或國內廠商名址)、圖案,用以顯示包裝或標示我國產品者,准予通關放行。

2.      貨品本身標示外國(或地區)製造字樣、外國廠商名址、廠牌、商標或其他類似文字、圖案,用以顯示包裝或標示外國產品,或有使人誤認其擬包裝或標示之內容物為外國產品之虞者,由貿易署酌情議處。進口人得向海關申請改善,無產地標示不實時,始准予通關放行,否則應予退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進口貨品係供包裝或標示外國產品或外國原廠產品(如原以散裝進口需分裝出售,或供掉換原進口貨之破損包裝)。

(2)     進口貨品係供陳列(或展示)之樣品,經於來貨加蓋「陳列(或展示)用」字樣戳記。

(3) 進口貨品未標示外國(或地區)製造字樣,而標示外國廠商名址、廠牌、商標或其他類似文字、圖案,但附有國外廠商委託加工契約或授權文件,且係供包裝或標示國內廠商接受國外廠商委託加工外銷或製造外銷之產品。

()進口國產品:

1.委外加工復運進口之紡織品,符合有關國外進口國原產地規定,經貿易署具函專案核准,標示MADE IN TAIWAN」或類似文字者,准予通關放行。

2.退貨復運進口或購回國產品,有我國產地標示者,由進口人向海關舉證,經查明確係我國生產之外銷產品復運進口者,准予通關放行。其不能舉證者,視同進口外國貨品規定辦理。

二、進口之貨品,如國內法另有有關標示之規定者,仍應遵照國內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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