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表示,保稅工廠保稅貨物出口後,因故退貨復運進口,應依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36條及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有關國貨復運進口核銷B9報單無紙化作業規定,填具G7(國貨復進口)報單,按一般復運進口貨物進口之規定辦理通關手續,於進廠後存入成品倉庫並重新登入保稅帳。 關務署提醒,保稅工廠保稅產品出口後,因故退貨辦理復運進口者,應於前開G7報單中申報原出口報單號碼、項次,並提供原出口報單副本或影本,免再由海關核銷原出口報單。倘保稅貨物復運進口後不再出口者,納稅辦法代碼欄應填報「55」;倘保稅貨物復運進口後將再出口者,納稅辦法代碼欄應填報「99」。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3-09-0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