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關表示,海關對出口貨樣是否屬關稅法第53條規定之貨品已定有明確規範,貨物輸出人報運貨樣出口時,應一併考量該貨樣是否原貨復運進口,並依關稅法、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等規定正確申報統計方式,以免損及權益。 臺北關說明,依「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八、統計方式規範,出口貨樣統計方式代碼「53」為關稅法第53條所列之貨品;「04」為無償之禮物、貨樣及廣告品。貨樣出口後倘有原貨復運進口情形,應依關稅法第53條規定辦理,方有免徵關稅之適用,其報單統計方式代碼應填報「53」;惟若該貨樣出口後將不再進口,統計方式代碼應填報「04」。 業務承辦單位:業務一組 聯絡電話:03-3834265分機217 發布單位:臺北關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3-07-0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