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關籲請科學園區事業注意,園區事業之成品由其他廠商或貿易商報運出口者, 其出口報單應載明「本批貨物由xxx園區事業供應,除該園區事業得申請除帳外,出口廠商不得申請退稅」字樣。 臺中關進一步說明,依據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園區事業之成品由其他廠商或貿易商報運出口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櫃加封交運,並簽發貨櫃(物)運送單,隨貨封送出口地海關, 經出口地海關核明後,以貨 櫃(物)運送單第二聯送回海關銷案。園區事業出口離岸價格逾二萬美元或戰略性高科技之貨 品以其指派之人員隨身攜運出境者,經 向園區海關辦理通關放行加封,併同園區事業貨品攜 帶出口運送單,送交出口地海關辦理到貨註記後監視出境。但在運送途中遺失者,應由園區事 業補繳稅捐。 臺中關提醒業者確實依上述方式辦理,倘仍有相關疑問,請洽中科業務課,電話:04-25602706。 發布日期:11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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