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關表示,依據關稅法第53條規定,貨樣、科學研究用品等貨物,在出口翌日起1年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進口者免徵關稅,惟現行尚有商民誤解所有原貨復運進口皆可適用免稅規定。該關指出,海關對於非屬關稅法第53條規定之出口租賃品已有訂立明確規範,業者於報運上揭租賃品出口及其復運進口時,應依照財政部關務署109年11月6日台關業字第10910128921號公告修正內容來正確申報統計方式及納稅辦法,以免誤報損及自身權益,該次修正內容如下: 一、出口統計方式: 二、進口納稅辦法:
兩者稅款繳納方式皆為「繳現」,供非屬關稅法第53條貨物品項之出口租賃品復運進口時填報。
發布單位:臺北關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1-09-29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