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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關籲請業者正確申報進、出口租賃品納稅辦法及統計方式 2021-10-07

    臺北關表示,依據關稅法第53條規定,貨樣、科學研究用品等貨物,在出口翌日起1年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進口者免徵關稅,惟現行尚有商民誤解所有原貨復運進口皆可適用免稅規定。該關指出,海關對於非屬關稅法第53條規定之出口租賃品已有訂立明確規範,業者於報運上揭租賃品出口及其復運進口時,應依照財政部關務署109116日台關業字第10910128921號公告修正內容來正確申報統計方式及納稅辦法,以免誤報損及自身權益,該次修正內容如下:

一、出口統計方式:
(
)刪除原代碼9E,另新增代碼53,限關稅法第53條之貨物填報。
(
)新增代碼2R,其意義為出口租賃期限未滿1年之貨物;新增代碼2L,其意義為出口租賃期限1年以上之貨物。上揭代碼供非屬關稅法第53條貨物品項之出口租賃品填報。

二、進口納稅辦法:
(
)修正代碼99,將原代碼意義相關貨物修正限為關稅法第53條之貨物。
(
)新增代碼3R,其意義為出口租賃期限未滿1年之復運進口貨物;新增代碼3L,其意義為出口租賃期限1年以上之復運進口貨物。



兩者稅款繳納方式皆為「繳現」,供非屬關稅法第53條貨物品項之出口租賃品復運進口時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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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臺北關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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