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101011384號
修正「進口疑似非屬准許輸入大陸物品繳納保證金放行作業要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進口疑似非屬准許輸入大陸物品繳納保證金放行作業要點」第二點
部 長 蘇 建 榮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1-08-10
進口疑似非屬准許輸入大陸物品繳納保證金放行作業要點第二點修正總說明
進口疑似非屬准許輸入大陸物品繳納保證金放行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作業要點)於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為貫徹本作業要點立法意旨,避免適用疑義,爰刪除第二點規定,以利實務執行。
進口疑似非屬准許輸入大陸物品繳納保證金放行作業要點第二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
現行規定
|
說明
|
二、(刪除)
|
二、依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已認定原產地之未放行貨品,不適用本要點。
|
一、本點刪除。
二、海關為確認進口貨物是否屬准許輸入大陸物品,須查證之事項除產地外,尚包含貨名、加工程度、規格、成分等,考量本要點適用範圍不以產地待查證案件為限,且已依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認定原產地為中國大陸,惟是否屬准許輸入項目尚有疑義之案件,仍得適用本要點辦理繳納保證金放行作業。為免爭議,爰予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