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署於110年8月2日修正發布「自由港區事業自主管理作業手冊」,除配合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將「科學工業園區」修正為「科學園區」,以及配合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將「加工出口區」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外,並增修相關管理措施,以應業者營運需求並確保貨物移動安全。修正重點如下: 一、 自由港區事業委託區外廠商加工之國外貨品進口時,得於卸存地完成通關後逕運往區外 廠商。 二、 自由港區輸往課稅區之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由原自由港 區事業賠償或調換者,免徵關稅。 三、 免稅貨物於存儲期間如已無商業銷售價值,得申請銷毀作業。 單辦理。 應以自備封條或海關封條加封。 六、 為確保貨物移動安全,修正相關海關封條加封作業,及條列跨區移運貨物應申請海關派 員押運之條件。 七、 為防杜利用自由港區進儲貨物偽標臺灣製造並借道我國違規轉運,影響我國整體貿易及經濟 發展,增訂進儲自由港區貨物應遵守產地標示規範。 用運貨工具載運貨物。 業務承辦單位:旗津分關 新聞稿聯絡人:張高財 發布單位:高雄關秘書室 發布日期:11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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