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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由貿易港區輸往課稅區之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於原貨物輸往課稅區,報單放行之翌日起1個月內申請由原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賠償或調換者,該項賠償或調換之貨物,比照關稅法第51條規定,免徵關稅。 2019-07-02

 資料來源:關務署秘書室

財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71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081003962

 一、自由貿易港區輸往課稅區之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於原貨物輸往課稅區,報單放行之翌日起1個月內申請由原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賠償或調換者,該項賠償或調換之貨物,比照關稅法第51條規定,免徵關稅。
二、前點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及核辦方式,比照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1條及第42條第1項規定辦理。

 
               

·         上版日期:10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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