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今(28)日發布關稅法第17條解釋令,往後報關業者因進出口報單申報錯誤,違反關稅法相關規定,如於海關核定應驗貨物、通知事後稽核、發現不符或接獲走私密報前,受委任或主動依法向海關申請更正報單,並經海關查核屬實准予更正者,免依關稅法處罰。
財政部表示,日前有報關業者受進口人委託向海關報運進口貨物乙批,申報運費若干元,嗣進口人發現運費有高報情事,遂委託報關業者向海關申請更正報單,經海關審查結果屬實,准予更正,並退還溢繳之稅費;惟認報關業者仍有未依原始資料文件辦理連線申報,致申報內容不一致之情事,依關稅法授權訂定之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對報關業者裁處警告乙次並命立即改正,該報關業者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獲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撤銷上開處分。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現行關稅法第17條第6項、第7項之免罰規定係以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以下簡稱進、出口人)為規範主體,解釋上向認報關業者所涉關務違章案件,無法適用該規定免罰。然而,通關實務多由報關業者代理進、出口人辦理報關及申請更正報單,依委託事務本旨及代理法理,均直接對進、出口人發生效力;又參照立法意旨及京都公約精神,無論進、出口人或報關業者申報錯誤涉及之違章,只要經申請更正,該錯誤情事不復存在,應無再予裁罰之必要,考量相類事務一致處理及法規解釋應趨於合理,乃作成關稅法第17條解釋令,使報關業者得同享免罰之處遇。
財政部最後表示,今日就關稅法第17條發布之解釋令,除可望解決長久以來報關業者依該條規定申請更正報單是否得予免罰之爭議外,更可以鼓勵報關業者如實主動申請更正報單,降低海關稽徵成本,達成正確申報報單之目的。
新聞稿聯絡人:張嘉元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21 民國10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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