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商品符合商品免驗辦法之規定與嚇阻不法效果,除落實免驗案件之監督控管,避免業者規避檢驗外,以確保消費安全及杜絕不安全商品流入國內市場,並保護消費者權益,爰訂定「商品免驗查核作業程序」,計十點,其要點如下:
一、商品免驗查核之執行方式、實施時點及查核次數。(第三點)
二、執行免驗查核之權責劃分。(第四點)
三、執行查核事項及查核內容。(第五點)
四、執行專案免驗之查核對象。(第六點)
五、明定查核時應注意事項及查核結果登錄於商品報驗發證及風險管理系統,或Web版市場監督管理系統內。(第七點)
六、明定受查核之報驗義務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規避或阻擾調查。(第八點)
七、明定除檢驗機關認有必要之情形外,經免驗查核符合之報驗義務人當年度即不重覆執行查核。 (第九點)
八、執行免驗案件查核後應於期限內完成系統登錄作業。(第十點)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1005004778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101年1月1日生效
商品免驗案件查核作業程序
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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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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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商品符合商品免驗辦法之規定,以確保消費安全及杜絕不安全商品流入國內市場,保護消費者權益,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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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商品符合商品免驗辦法規定與嚇阻不法效果,除落實免驗案件之監督控管,避免業者規避檢驗外,並確保消費安全及杜絕不安全商品流入國內市場,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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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程序所稱檢驗機關,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其所屬轄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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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檢驗機關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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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驗機關得衡量其業務必要性,對符合商品免驗辦法規定申請免驗進口之商品,依下列方式執行查核:
(一)逐批免驗案件查核:對受理案件顯
有懷疑時,得不定期查核,查核件數除本局花蓮分局及臺南分局外,不得少於二十件。
(二)專案免驗案件查核:於每年第一季執
行,並以一次為原則,以前一年所申請專案免驗案件為選定查核對象。
免驗通關逕放案件查核:依CI999999999999非應施檢驗商品查核作業程序第二點規定訂定年度查核計畫實施查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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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各單位針對受理免驗案件,認有規避檢驗而以化整為零或跨轄區申報等情形者,得執行不同時期之免驗案件查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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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驗機關執行免驗案件查核之權責劃分如下:
逐批免驗案件查核:由原受理免驗案件單位執行查核,若免驗商品存置地點非屬原受理單位轄區,則其所屬轄區之單位,應協助原受理免驗案件之單位完成查核,並完成商品報驗發證及風險管理系統之登輸作業及通知原受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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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免驗案件查核之權責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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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案免驗案件查核:由本局第五組選定查核對象並召集本局第二組或第三組(視商品屬性而定)、第五組及轄區分局(組)組成查核小組執行。
(三)免驗通關逕放案件查核:由Web版市場監督管理系統依年度免驗查核計畫分派轄區分局(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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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檢驗機關執行查核時,應查核下列事項:
(一)除免驗通關逕放案件外,應查核商品實體與原申請免驗商品時所檢附之照片或型錄、品目、規格型號及數量是否相符。
(二)與原申請免驗進口之用途是否相符。
(三)非銷售之商業樣品、展覽品,是否於免驗商品本體明顯處標示或附加依商品檢驗法規定不得銷售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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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免驗案件查核之事項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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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下列情形者,列為執行專案免驗查核之對象:
(一)一年內有二次以上申請專案免驗案件紀錄。
(一)經評估有實施免驗查核需要。
曾有違反商品檢驗法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而經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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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專案免驗查核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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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檢驗機關執行查核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查核結果應詳細記錄於「免驗查核紀錄表」內,並請報驗義務人簽章確認。
(二)查核結果應登錄於商品報驗發證及風險管理系統,或Web版市場監督管理系統內。
(三)發現有違反商品檢驗法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情形者,應逕行移請市場監督單位受理後續涉違規案件調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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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執行查核應注意事項及查核結果登錄於商品報驗發證及風險管理系統,或Web版市場監督管理系統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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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報驗義務人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致無法達成調查目的時,調查人員應將調查情形作成紀錄送本局第五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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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受查核之報驗義務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規避或阻擾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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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免驗查核符合之報驗義務人,當年度不重覆進行免驗查核,但經檢驗機關評定認有必要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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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除檢驗機關認有必要之情形外,經免驗查核符合之報驗義務人當年度即不重覆執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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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檢驗機關執行商品免驗案件查核,應於次月五日前登錄於商品報驗發證及風險管理系統,或Web版市場監督管理系統內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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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執行免驗案件查核後應於期限內完
成系統登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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